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振峰 選任辯護人 潘俊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47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0694號、112年度偵字第4676、2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雖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8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期日另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林岷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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