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奕璇
居桃園市○○區○○路00號選任辯護人 林智瑋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奕璇之選任辯護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僅狀稱: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其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其及被告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