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乙○○間確認拍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再抗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再字第四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