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56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與借據所載不符,請查明之。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