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2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邱基滄 邱滄沛 吳建忠 陳呈祥 上四人共同訟訴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聲請人即上訴人
邱江 錢訴訟代理人邱基滄聲請人即上訴人
黃勝淑 聲請人 邱聖元 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月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巫俊翰 上聲請人因上訴人陳呈祥等與被上訴人 林清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聲請人代附表所示之上訴人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被上訴人林清凉請求分割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附表所示之上訴
王呅 等16人,於訴訟繫屬中,分別移轉其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予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有民事陳報狀、當事人持分異動表、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上訴人王呅等16人既移轉其應有部分於聲請人,渠等與系爭土地分割之利害關係已趨淡薄,如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該訴訟之結果應更能解決紛爭,被上訴人復不同意承當訴訟,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附表┌────┬───────┬───────────────────────┐│上訴人│聲請人即承當人│移轉之應有部分│├────┼───────┼───────────────────────┤│王呅5│邱基滄4│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 邱璟祥 40│ 邱江錢 45│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 邱雲祥 6│邱江錢45│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 邱垂祥 7│邱基滄4│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 邱子玲 8│邱江錢45│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 邱杏珍 9│邱江錢45│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 邱雅娟 10│邱江錢45│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 邱幸真 11│邱江錢45│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35/12800│├────┼───────┼───────────────────────┤││黃勝淑34│838、844地號應有部分各1/36││├───────┼───────────────────────┤│ 邱在輝 17│吳建忠2│845地號應有部分1/36│││陳呈祥1││├────┼───────┼───────────────────────┤│ 邱創約 20│邱滄沛3│836、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1/80│├────┼───────┼───────────────────────┤│ 邱靖文 27│邱基滄4│836、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1/160│├────┼───────┼───────────────────────┤│ 邱靖維 28│邱基滄4│836、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1/160│├────┼───────┼───────────────────────┤│ 邱子星 30│邱聖元│836、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1/320│├────┼───────┼───────────────────────┤│ 邱子島 31│邱聖元│836、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1/320│├────┼───────┼───────────────────────┤│ 邱聖雯 32│邱聖元│836、837、838、844、845地號應有部分各1/160│├────┼───────┼───────────────────────┤│巫俊翰43│ 巫張月珠 42│836地號應有部分514/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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