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4號債權人松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秀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魏承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魏承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票據原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