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度台覆字第4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4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四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原名陳可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始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是其得請求賠償者,自以曾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始足當之。本件聲請覆議人既自陳於民國三十九年九月十日因叛亂案件被捕後,交付感訓,至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云云;且查聲請覆議人乃因涉嫌叛亂案件,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覊押,雖受無罪判決,但係於三十九年九月十日發交新生總隊感訓等情,經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慮判字第○八○八號函復甚明。聲請覆議人並非因犯叛亂罪,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顯與上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請求國家賠償規定之要件不合,原決定機關因而駁回其賠償之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徒以其曾受長期覊押及無理管理之折磨,聲請覆議從寬賜予理賠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石木欽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