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宜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