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謝政宏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林雨翔
大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康信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69號,嗣改分為108年度交簡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薛博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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