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啓耀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356號被告張啓耀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6月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二所列之物(聲請書漏載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物)係違違反附表一所列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令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啓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2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9年6月1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核卷內相關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及鑑定報告(見107年度偵字第13316號偵查卷第29至41、101、103、121、133、143、16
1、173、177、203、207、239至243、301、347、421至425頁),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附表一:
┌──┬───────┬──────┬───────┬─────┐│編號│註冊/審定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圖權及文字│指定商品│├──┼───────┼──────┼───────┼─────┤│1│00000000│義大利商盧克│RAY-BAN│太陽眼鏡等││││提卡集團公司│││├──┼───────┼──────┼───────┼─────┤│2│00000000│法商克麗絲汀│DIOR│太陽眼鏡等││││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GUCCI│太陽眼鏡等││││歡固喜公司│││├──┼───────┼──────┼───────┼─────┤│4│00000000│同上│GG圖樣│太陽眼鏡等│├──┼───────┼──────┼───────┼─────┤│5│00000000│同上│圖樣│太陽眼鏡等│├──┼───────┼──────┼───────┼─────┤│6│00000000│瑞士商邁可科│MICHAELKORS│太陽眼鏡、││││斯國際公司││手提袋等│├──┼───────┼──────┼───────┼─────┤│7│00000000│阿迪達斯公司│圖樣│衣服等│├──┼───────┼──────┼───────┼─────┤│8│00000000│同上│ADIDAS│衣服等│├──┼───────┼──────┼───────┼─────┤│9│00000000│美商波露羅蘭│圖樣│鑰匙包等││││公司有限合夥│││├──┼───────┼──────┼───────┼─────┤│10│00000000│同上│POLO│貴金屬等│├──┼───────┼──────┼───────┼─────┤│11│00000000│香港商布拜里│BURBERRY│衣服等││││公司│││├──┼───────┼──────┼───────┼─────┤│12│00000000│同上│圖樣│衣服等│├──┼───────┼──────┼───────┼─────┤│13│00000000│同上│BURBERRY│手提包等│├──┼───────┼──────┼───────┼─────┤│14│00000000│同上│圖樣│皮包等│├──┼───────┼──────┼───────┼─────┤│15│00000000│盧森堡 普瑞德 │PRADA│男裝等││││有限公司│││├──┼───────┼──────┼───────┼─────┤│16│00000000│同上│PRADA圖樣│眼鏡等│├──┼───────┼──────┼───────┼─────┤│17│00000000│同上│PRADA圖樣│普通金屬及││││││其合金等│├──┼───────┼──────┼───────┼─────┤│18│00000000│同上│PRADA圖樣│普通金屬及││││││其合金等│├──┼───────┼──────┼───────┼─────┤│19│00000000│同上│PRADA│普通金屬及││││││其合金等│├──┼───────┼──────┼───────┼─────┤│20│00000000│同上│PRADA│鈕扣等│├──┼───────┼──────┼───────┼─────┤│21│00000000│同上│PRADA│男裝等│├──┼───────┼──────┼───────┼─────┤│22│00000000│同上│PRADA│手提袋等│├──┼───────┼──────┼───────┼─────┤│23│00000000│同上│PRADA│男裝等│├──┼───────┼──────┼───────┼─────┤│24│00000000│同上│PRADA│套裝等│├──┼───────┼──────┼───────┼─────┤│25│00000000│同上│PRADA│手提袋等│├──┼───────┼──────┼───────┼─────┤│26│00000000│法商路 易威登 │LOUIS│衣服等││││ 馬爾悌耶 公司│VUITTONMALLETI││├──┼───────┼──────┼───────┼─────┤│27│00000000│同上│LV│香水等│├──┼───────┼──────┼───────┼─────┤│28│00000000│同上│LV│鈕扣等│├──┼───────┼──────┼───────┼─────┤│29│00000000│同上│LOUISVUITTON│香水等│├──┼───────┼──────┼───────┼─────┤│30│00000000│同上│圖樣│衣服等│└──┴───────┴──────┴───────┴─────┘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違反商標│├───┼──────┼────┼──────────────┤│1│眼鏡│33副│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2│眼鏡盒│37件│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3│眼鏡│17副│附表一編號2所示商標│├───┼──────┼────┼──────────────┤│4│眼鏡盒│16件│附表一編號2所示商標│├───┼──────┼────┼──────────────┤│5│眼鏡│5副│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商標│├───┼──────┼────┼──────────────┤│6│鑰匙圈│10件│附表一編號9、10所示商標│├───┼──────┼────┼──────────────┤│7│皮帶│2件│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8│褲子│2件│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9│圍巾│3件│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10│包款│4件│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商標│├───┼──────┼────┼──────────────┤│11│包款│1件│附表一編號6所示商標│├───┼──────┼────┼──────────────┤│12│鞋款│7件│附表一編號7、8所示商標│├───┼──────┼────┼──────────────┤│13│襯衫│5件│附表一編號15至25所示商標│├───┼──────┼────┼──────────────┤│14│皮夾│33件│附表一編號15至25所示商標│├───┼──────┼────┼──────────────┤│15│襯衫皮帶│88件│附表一編號15至25所示商標│├───┼──────┼────┼──────────────┤│16│皮帶│66件│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示商標│├───┼──────┼────┼──────────────┤│17│商品保證書│1批│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18│衣服(本案採│1件│附表一編號9、10所示商標│││證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