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雅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第1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及說明鑑定書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4公克。純度約86.1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4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6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卷第243頁)111年安保字第486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卷第235頁)二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616公克。純度約81.0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28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三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607公克。純度約48.7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6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四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63公克。純度約92.5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65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五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3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8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卷第61頁)111年安保字第829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卷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