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25至128號

聲請人 陳伯勳

蔡秀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致仁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第125號至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對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25至1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原確定裁定之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1,915元(見本院卷第9頁),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上揭說明,即不得對系爭裁定再提起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附表

編號

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

原確定裁定確定日

公告日

收受日

備註

1

113年度聲再字第125號

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28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6日

第9至13頁

2

113年度聲再字第126號

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28號駁回上訴三審裁定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6日

第9至13頁

3

113年度聲再字第127號

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28號退還溢繳裁判費裁定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6日

第9至13頁

4

113年度聲再字第128號

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28號駁回附表編號2抗告裁定

113年10月11日

113年10月11日

113年10月25日

第9至13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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