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88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愛迪生 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12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