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