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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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變更聲請人之子甲○○(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為「蔡」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 林浩良 結婚並生有甲○○(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之夫林浩良現己亡故;然甲○○自幼即由聲請人及其家族扶養照顧長大,父親林浩良家族自林浩良亡故後即從未扶養照顧甲○○,且甚少往來,慮及聲請人將來倘再婚,聲請人之子甲○○於就學時將因姓氏不同而生困擾,聲請人是以提出本件聲請。又林浩良另有兄、姐等4人,雖林浩良及其兄現均己亡故、3名姐姐均已出嫁,然其兄亦生有3名子女,故變更甲○○姓氏對其父親家族並無不利之情。據此,爰依法聲請法院准予變更甲○○之姓氏為母姓「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並經聲請人之子甲○○到庭證稱:「(你現與何人同住?)媽媽、外祖父母。」、「(你自何時開始與外祖父母同住?)小時候。」、「(你出生後就與外祖父母同住?)是。」、「(你現在幾歲?)12歲。」、「(是否願意改從母姓?)願意。」、「(是否認識父親那方的伯伯叔叔?)不知道。」、「(有無去過竹山?)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98年2月3日訊問筆錄),揆諸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又按甲○○倘改從母姓,於其後之就學及人際關係上之順暢顯較有所助益,則其目前冠父姓,確實較屬不利。本院認為俾利於甲○○之人格發展之故,從而,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應准其變更甲○○姓氏為母姓「蔡」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敏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