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長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仲威 兼法定代理人 林欣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萬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3,2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