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8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 黃泓斌 即人愛醫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624,754元,應繳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7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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