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慶武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選堂 法定代理人 邱寶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420元【計算式為: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拆除面積(86.03+104.41)平方公尺=1,047,42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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