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11號聲請人 丁厚維 (原名: 丁厚煒 )相對人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103年度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ꆼ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
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
ꆼ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院100年度上字第6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以103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理由略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法,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本院業以103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收受該裁定,仍未遵期繳納,本院爰不待該裁定確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等語。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其抗告為無理由,以103年度台抗字第73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
ꆼ聲請人對於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理由略以:伊於民
國103年2月28日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號: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99號事件),在該事件提出勞工保險局所核發伊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足以釋明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系爭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系爭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其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並未對於聲請人是否合於訴訟救助之要件有所論斷。聲請人主張以上開書證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訴訟救助之要件之一),顯與系爭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之理由無關,應認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僅泛稱系爭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未敘明系爭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
ꆼ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鍾素鳳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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