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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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豪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宇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離婚、前無同類型前科、家境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與告訴人之姊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不滿告訴人欲將其姊接回家中休養進而恐嚇,所為係屬不該,然兼衡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曹合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72號被告黃宇豪男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0鄰○○街000巷00○0號居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宇豪係 曾乃榮 之友人,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下午4時3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嘉義基督教醫院7A12-1病房內,因不滿曾乃榮之胞弟 曾彥 學執意將曾乃榮帶回照顧,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 曾彥學 恫稱:「我知道你家住哪裡,要讓你全家消失」、「我是特訓人員,我一拳可以把你打死,你給我小心」等語,致曾彥學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曾彥學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宇豪之供述,
(二)告訴人曾彥學之指訴,
(三)證人 曾鈺雲 、曾乃榮之證詞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宇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檢察官曹合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05日
書記官林宗利參考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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