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901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麗秋 即茂育企業社、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事項欄所載與事實理由欄不符)。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