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家慶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卓家慶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罰金之罪,是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而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在程序上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犯行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9年1月13日之前,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此外,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業已透過書面方式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件在卷可稽。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1年11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3年5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1年4月,形成本院裁量時之內部界限,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查,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是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為得易科罰金,但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不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15日108年6月3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執行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與編號7所示案件,前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30日108年6月30日108年6月2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74號、第1150號、第11665號、第116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士林地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執行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0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與編號7所示案件,前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月(13罪)、有期徒刑1年2月(17罪)、有期徒刑1年3月(4罪)、有期徒刑1年4月(3罪)、有期徒刑1年5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7日108年6月15日至108年7月4日108年6月1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8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383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0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臺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093號臺北地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等士林地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8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4日111年2月21日112年6月2日確定日期109年6月15日111年3月29日112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執行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97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4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94號備註編號1至7所示案件,前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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