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美秀於民國93年7月6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4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00,955元,及自9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