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4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49元,及其中新臺幣41,075元自民國
94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59元,及其中新臺幣49,590元自民國
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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