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28號聲請人 蔡文彬 訴訟代理人王蓁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即與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088ND0022618-21,000088ND0022746-11,000088ND0022747-31,000088ND0022749-71,000088ND0022815-61,000088ND0022816-81,000088ND0022823-51,000088ND0025909-41,000088ND002591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