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張詠迎 被告 康凱翔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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