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陳韋韶
被告 劉俊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1、12、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
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