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清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0二七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