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16號
原告梁○○
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 律師
被告 郭鎮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64號強制猥褻案件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並提出刑事告訴,刻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64號案件偵查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