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16號

原告梁○○

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 律師

被告 郭鎮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64號強制猥褻案件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並提出刑事告訴,刻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64號案件偵查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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