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沂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沂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沂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劉沂潔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3至7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意旨參照);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同年12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劉沂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6日│104年7月9日│100年5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3280號│字第23280號│字第12218號、第12│││││219號、第122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簡字第800││實││1583號│1583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8年11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106年度台上字第18│108年度簡字第800││決││05號│05號│號││├────┼─────────┼─────────┼─────────┤││判決確定│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5日│108年12月30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29號(定應執行│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行完畢)│字第1708號(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2日│101年3月1日│101年4月1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218號、第12│字第12218號、第12│字第12218號、第12│││219號、第12220號│219號、第12220號│219號、第122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00│108年度簡字第800│108年度簡字第80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00│108年度簡字第800│108年度簡字第80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0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08號(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218號、第12│││││219號、第122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00││││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00││││決││號││││├────┼─────────┼─────────┼─────────┤││判決確定│108年12月30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08號(編號3│││││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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