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廖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6,000元,應
繳調解費2,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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