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籃仁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籃仁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籃仁厚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籃仁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10號、第74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編號3至4、編號5至8、編號9至11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1月、3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9至11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10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1至2、9至11所示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及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受刑人籃仁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6月08日│104年07月28日│104年07月13日││││││├────────┼──────────┼──────────┼──────────┤││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偵查(自訴)機關│字第249號、104年度毒│字第249號、104年度毒│字第249號、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952號、第1093│偵字第952號、第1093│偵字第952號、第1093│││號、104年度偵字第539│號、104年度偵字第539│號、104年度偵字第539│││4號│4號│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26日│105年01月26日│105年01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03日│105年03月03日│105年03月03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73號│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備註│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字第1174號││││②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7月13日凌晨3時│104年06月30日│103年11月04日│││至104年07月24日│││├────────┼──────────┼──────────┼──────────┤││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字第249號、104年度毒│第6214號、第7205號、│第6214號、第7205號、││年度案號│偵字第952號、第1093│第7370號、第7557號、│第7370號、第7557號、│││號、104年度偵字第539│第8090號│第8090號│││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10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03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36號││備註│字第1174號│②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②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森林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元│││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000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5月23日│104年06月30日凌晨4時│104年04月06日││││至104年07月12日││├────────┼──────────┼──────────┼──────────┤││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6214號、第7205號、│第6214號、第7205號、│第6214號、第7205號、││年度案號│第7370號、第7557號、│第7370號、第7557號、│第7370號、第7557號、│││第8090號│第8090號│第809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36號│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備註│②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字第1437號││││②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4月,│││宣告刑│金新臺幣7萬2仟元,如│併科罰金新臺幣32萬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2,000折算一日│幣2,000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11日│││││││├────────┼──────────┼──────────┼──────────┤││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6214號、第7205號、│第6214號、第7205號、│││年度案號│第7370號、第7557號、│第7370號、第7557號、││││第8090號│第809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104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37號││備註│②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