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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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曾意涵再審被告 王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28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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