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翊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泰 被上訴人 蔡佳珊喬霆 工程行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4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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