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朱俞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2,000元110年2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18.25%計算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