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曉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178、3092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9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葉曉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貳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葉曉娟於民國109年3、4月間,因其斯時之男友 李克焜 要參加馬祖立委選舉,便設立通訊軟體LINE群組「馬房部」群組以推廣、介紹,因而認識 陳美華 。嗣因陳美華不想介入葉曉娟與他人之是非,便於同年5月30日及7月10日,分別將葉曉娟之個人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聊天室封鎖,詎葉曉娟竟心生不滿而意圖散布,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各別犯意,在如附表所示之處,刊登、表達各該足以貶損陳美華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不實內容。案經陳美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葉曉娟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審易卷第47頁),核與證人及告訴人陳美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5至6、47至51頁、偵30928卷第19至21頁),復有如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字卷第57頁)、附表所示之對話截圖(證據位置詳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各次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
1.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倘僅謾罵而未指有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公然侮辱與誹謗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尚有本質之不同,
即公然侮辱係行為人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謾罵、嘲弄之謂;而誹謗則指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而言。
2.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為,係具體描述指摘告訴人是 小三 、與他人通姦等情;附表編號2所為,係包括撰述告訴人是訴外人 任培厚 之走狗、老女人吃飽了太閒等並未涉及對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係情緒性之抽象謾罵或嘲弄情事。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㈡罪數說明:
1.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於密接時間,本其同一侵害告訴人名譽、社會評價之單一犯意,於不詳處所,分別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張貼於附表編號1之⑴至⑷通訊軟體及社群網站上,其行為依據一般社會通念,尚難強行分割,應認係接續之一行為已足充分評價。
2.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之犯罪行為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告訴人封鎖與其聯
繫之通訊軟體LINE及社群網路臉書之問題,並自述告訴人幫案外人任培厚說話之彼等嫌隙,遂心生不滿,不思以理性溝通解決問題,竟表達前開各足以損及告訴人名譽之言論,犯後亦未能積極與告訴人協商調解,致今未能爭取告訴人之諒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最終尚能勇於承認犯行,且於本案以前亦無任何經論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17頁),兼衡被告自述之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素行、其各犯行情節及散播文字之數量及言論損及名譽之強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告訴人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各罪所處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張貼時間誹謗言論內容張貼誹謗言論之處(卷證出處)罪名及宣告刑1109年7月間某時【嬰兒宇宙報】【 任賊王 正牌小三大揭密】 葉太守 亂點鴛鴦譜,任賊王小三真辛苦。約慢跑暗中生情素,老酒鬼姦情歸何處?小三 陳夫 亡是寡婦,老王 任正宮 真糊塗,得癌症暗中猛流淚,妊娠紋偷姦真舒服!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做過必留下證據。謎底:【妊娠紋】任陪后+ 陳霉滑 !@@◎刻意接近我,聊了快3小時,話題→她的亡夫多寵她,任賊王開會有威嚴?⑴LINE群組「美麗台灣」(見他字卷第11頁)葉曉娟犯加重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被告Facebook個人臉書頁面(見他字卷第19、23、25頁)任培厚老賊 小王 打手之一「陳美華」,跟他慢跑,替他睜眼說瞎話!搞半天,她「刻意接近我」是「套情報來了」。「任賊王(老賊+小王)的「正牌小三」陳美華。看來,我這葉太守是「配錯對」啦!難過陳美華不爽,因為她才是正牌的小三,哇哈哈!⑶LINE群組「第三勢力333政黨」(見他字卷第17頁)⑷被告Facebook個人臉書頁面(見他字卷第21頁)2.109年8月17日晚間7時55分【 陳霉華 任賊的走狗,】陳霉華這老女人吃飽了太閒,......。被告Facebook個人臉書頁面(見偵30928卷第23頁)葉曉娟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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