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33號聲請人 林毓分 即債務人(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二、應就所提出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提出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完整資料,亦應說明,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4月起)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4月起)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通信、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內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4月││起)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六、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同居之人數、身分││。│├───────────────────────────┤│七、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④受扶養親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八、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