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 陳燕卿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吳清章華南銀行宜蘭分行│陳燕卿│103年5月30日│15,000元│HD0000000│││1││││││││├─┼─────────┼─────────┼─────────┼─────────┼────────┼────────┼──┤│00│儷昌電料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宜蘭分行│陳燕卿│103年4月30日│31,570元│HD0000000│││2││││││││├─┼─────────┼─────────┼─────────┼─────────┼────────┼────────┼──┤│00│領侁電器有限公司游│彰化銀行宜蘭分行│陳燕卿│103年5月31日│75,110元│KN0000000│││3│ 慶成 │││││││├─┼─────────┼─────────┼─────────┼─────────┼────────┼────────┼──┤│00│ 林水旺 │彰化銀行宜蘭分行│陳燕卿│103年5月10日│17,400元│GN0000000│││4││││││││├─┼─────────┼─────────┼─────────┼─────────┼────────┼────────┼──┤│00│ 陳洏欽合庫宜蘭分行│陳燕卿│103年5月20日│16,700元│GC0000000│││5││││││││├─┼─────────┼─────────┼─────────┼─────────┼────────┼────────┼──┤│00│新益電器行│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新│陳燕卿│103年5月31日│35,210元│FA0000000│││6││店分部││││││├─┼─────────┼─────────┼─────────┼─────────┼────────┼────────┼──┤│00│頂好建材行游文典│宜蘭縣礁溪鄉農會│陳燕卿│103年4月30日│51,400元│FA0000000│││7││││││││├─┼─────────┼─────────┼─────────┼─────────┼────────┼────────┼──┤│00│ 林承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空白)│103年6月10日│302,230元│AB0000000│││8││蘭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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