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進寶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蕭進寶與 李長福 為鄰居,緣雙方於民國
103年5月3日上午8時許,在李長福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000○0號輪胎行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場所,因噪音問題發生口角糾紛。詎蕭進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在哭腰喔」、「在地流氓」、「幹你老姑」、「小人」、「臭雞歪」、「神經病,不去看醫生」、「虧心事做多,壞心黑入肚」、「沒有修養、沒有水準的人」、「死千死萬替人死」、「大便是你吃的,飯是我吞的」(臺語)等語辱罵李長福。復另行起意,於103年7月10日上午7時20分許,在上開處所,以「畜生」(臺語)等語辱罵李長福,均足以貶損李長福之人格與一般社會上之評價。案經李長福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業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調查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