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粉妹 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代理人曹𦓻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前開規定於民國104年2月2日進行書面表決,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全體債權人均函覆同意,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最大誠意而為清償,該清償方案適當且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未敘明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還款金額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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