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債權人 陳東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秀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請求,利息利率最高不得逾年息百分之二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債權人 陳東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秀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請求,利息利率最高不得逾年息百分之二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