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文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文智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文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對於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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