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鳳卿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彥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否認有何過失致重傷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91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603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依照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廖建瑜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