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張朝舜 債務人 潘沛宣潘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朝舜前就讀國立虎尾農工邀同債務人潘沛宣即潘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筆,共計新臺幣2,52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張朝舜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462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潘沛宣即潘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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