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惠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姜亞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羅麗娟┌─────────────────────────────────────┐│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立大化成工│華南商業銀│99年1月26日│358,68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鶯歌分行│││││││公司 陳鈺卿 ││││││├───┼─────┼─────┼──────┼─────┼─────┼──┤│002│調味大師展│玉山商業銀│99年2月28日│13,475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 陳燕芳 ││││││├───┼─────┼─────┼──────┼─────┼─────┼──┤│003│國森企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3月10日│49,77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陳標山 ││││││├───┼─────┼─────┼──────┼─────┼─────┼──┤│004│聯銘化學工│永豐商業銀│99年3月10日│5,292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積穗分行│││││││公司 詹政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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