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廖庭毅 被告 周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