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4號原告 陳能傑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郭玉琴
賴春美 吳曉琪 上列當事人因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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