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告 林忻慧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複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被告施梨
施麗香 施宏泉 施雯容 施雯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關於「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