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施啟仲 被告 劉振武
李羿德 吳振彰
洪健智 徐培譯
李濬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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