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3號上訴人 陳淑如
陳玉如 陳俊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世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給付上訴人合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本息,渠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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